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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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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本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具体的文字、图形、记号或上述三者的结合。1960年开始实施的日本《商标法》现在又有新规定,除文字、图形、记号或它们的结合以外,还加上"它们与色彩的结合"。

  商标的设计必须具有吸引一般顾客的显著特征,使顾客可以区别这个商品是属于哪家公司的。

  在日本申请商标,在申请书上要写明指定商品,必须按商品分类填写,然后向日本专利厅提交申请,经审查后,通过申请公告对外发表,公告后2个月内如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就可以正式注册。从申请到注册一般需2年以上的时间。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如需延长,可以继续注册,这时需交纳6万日元的注册费。
  
  日本在适应国际化协调,减化商标申请手续,加强授权速度,于去年 6月起对日本商标法作了大幅度的修订,主要引入了一申请多分类制;废除了商标权有效期限的申请续展的实质审查及注册商标使用检查;简化申请文件记载事项;注册后异议;对国内外著名商标保护;引入立体商标;统一了新旧商品分类等等

一、日本商标注册概述
  以自然人或者法人直接向日本特许厅提出申请。允许多类申请,商品分类实行尼斯协定。
日本《商标法》规定, 下述商标因设计没有特点,而不予注册:
  ( 1) 用商品本身名称表示的商标。
  ( 2) 与"惯用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比如,日本清酒的"正宗",最初是某个公司使用的商标,但久而久之制造同类商品的其它公司也用它来表示自己的商品,或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一般顾客总是把这样的文字或图形同这种商品结合在一起,使人不能辨别这是哪家公司的商品,这种“惯用商标”也不能注册。
  ( 3) 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商品的产地、销售地、质量、原料、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生产、加工和使用方法以及时期的商标。
  ( 4) 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常见姓名或名称的商标,如"田中"、"池田"等。
  ( 5) 极其简单而常见的标记。如一个日文字母或一个英文字母。
  ( 6) 其它使顾客不能辨认经销商的商标。
  ( 7) 与菊花徽章(日本皇室标志)、国旗、勋章、联合国或其它国际组织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及有害风俗的商标。
  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不使用将有可能被他人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或注册商标均可转让、许可。转让合同要求登记,不登记转让无效。许可合同不要求必须登记,但排他使用许可必须登记后方有效 。
  商标专用权从注册之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二、日本商标注册申请资料包括:
  -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 1 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1 份;
  - 申请人名义,地址中英文;
  - 商标图样;
  - 商品名称和类别;
  - 优先权声明(如需要)。

三、日本商标注册程序时间
  商标注册申请递交到日本特许厅;
  形式审查阶段。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必填项目是否填写完整。如不符合要求,通知申请人更正;
  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商标是否满足实质审查要求;
  通过实质审查,做出允许商标注册的决定;
  未能满足要求者发出驳回理由通知书,申请人对此出具抗辩书或理由书;
  交付注册费用后,商标注册权确立,商标权开始存在,予以公告,异议期两个月;
  如果抗辩书或理由书不能消除驳回理由,驳回裁定成立;
  对裁定不服可以起诉;如果对起诉结果不满,可向东京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仍不服,可继续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整个顺利的申请注册过程,约需 10 到 15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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