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联盟"是指"协定"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一、马德里成员国
截止2009年12月,共有85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马德里纯“协定”成员国为4个,马德里纯“议定书”成员国为29个,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为52个。
★"比荷卢"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23个纯议定书缔约方(成员国)为:英国 丹麦 芬兰 挪威 瑞典 冰岛 立陶宛 格鲁吉亚 爱沙尼亚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日本 安提瓜和巴布达 希腊 新加坡 澳大利亚 赞比亚 韩国 爱尔兰 美国 荷属安的列斯 巴林 欧盟(欧盟成员国:法国、西德、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 、奥地利、瑞典、芬兰 、接纳塞普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
二、注册马德里商标所需时间
时间:8个月左右取得受理证明,只是国际局收到申请,并登记的凭证,也是注册人将来办理注册后变更转让的基础,他并不表示所制定的国家都给予了保护,实际给予保护的时间要看申请的各个国家审查结果而定,所需大约18个月时间。除英国以外如给予授权,不再另行下发注册证。"马德里国际注册"有效期10年,期满后每次续展也为10年。
三、注册马德里商标的一些注意事项。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四、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
申请人条件:国内(含台湾、香港、澳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
所需文件:
1、委托书:申请人盖章并指明委托事项;
2、申请书:申请人中英文名称、地址、申请类别及商品;
3、商标图样:2份,注明商标拼音或含义;
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负责人的签名及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