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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商标的定义

  商标(英文TradMark),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商标的定义为: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工业或商业企业或这种企业集团的商品的标志。

 

商标注册前的咨询服务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意图在于使其商标获得注册,从而取得商标专用权。但是对于商标设计、命名、注册申请手续的法律规定该商标是否具备申请注册条件,有没有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已经在同类商品或相似商品上注册,商品出口国商标的保护制度,东道国商标法禁止标志条例,有没有可能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有没有商标诈欺(Fraud)行为存在等等,商标申请人难以全面掌握;商标代理人应为商标注册人提供申请前咨询服务,帮助其解决上述问题。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

(2)商标是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商标的构成是一种艺术创造。

(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可视性标志。

(4)商标具有独占性。

(5)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价值。

(6)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

 

 

 

商品商标:是指一个人用于将其生产、销售、租赁的商品或雇用、提供服务与他人生产、销售、租赁的商品或雇用、提供的服务进行区别的标记。

 

服务商标:是指意图用于或为用于将该人生产、销售、租赁的商品或雇用、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生产、销售、租赁的商品与雇佣、提供的服务区别开的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用于或为用于从以下方面将有规定标准的商品或服务与无规定标准的商品或服务加以区分:(a)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特性;(b)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工作状况;(c)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的类型;(d)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地区。

 

外观商标:是指被人用于或为用于将其制造、销售、租赁的商品或雇用、提供服务与他人制造、销售、租赁的商品或雇用、提供服务区别开的商品或其容器的外观、商品包装的方式。

 

 

 

  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申请人申请在多个缔约国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无需到各国逐一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只需要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申请即可。中国企业或个人如需通过商标代理人中请商标国际注册,可遵照{马德里协定}和中国《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法》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代理组织代理申请。《马德里协定》缔约国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可指定保护国家,如申请被某指定保护国驳回,申请人可根据该驭回国的法律和法定程序,委托代理组织进行申诉。商标权人还可以委托商标代理人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续展、变更、转让、许可等事宜。

 

  商标的国外注册除上述的商标国际注册外,还有逐一国家商标注册进行逐一国家商标注册,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需向其提供所需的证件,并缴纳费用。费用包括注册国家所规定的申请费。让册费和代理费.“所需的证件”一般是指本国注册证复印件和付费证明等。中国企业到非《巴黎公约》缔约国申请商标注册,只要这些国家与我国订有互惠协议,并且协议中有优先权条款的,也可以像在《巴黎公约》缔约国申请注册一样,在申请时提出要求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原先提出的申请的副本和原先受理申请的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期的证书及其译本,必要时需要提供国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