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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与大陆律师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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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的律师一般是指持有专业资格的私人执业律师,专为委托人解决法律的难题及处理有关法律的案件或出庭辩护。我国的律师是指经过一定方式取利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资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

  首先,香港律师与大陆律师取得律师资格的途径不同。在香港,首先要通过考试取利香港大学法学学位,然后在该大学深造一年,取得“法律深造文凭”。如果想成为律师,则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如果成为大律师,则在大律师办公室实习一年,期满后申请为执业律师,或大律师。所有具备律师资格的人都要经过有关专业团体考核批准,然后向香港最高法院申请,由该法院法官在一简单仪式中承认申请人为律师或大律师,再由有关专业团体颁发执业证书。在我国,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后授予律师资格。取得律师资格后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执业。

  其次,香港律师与大陆律师的分类不同。香港把律师分为律师和大律师,律师多处理有关法律文件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有时在中下级法庭出庭为当事人代理辩护。大律师则多处理在法庭上公开审讯的工作,尤其善长于盘诘证人和陈词辩论,并研究法律的适用和推理。我国律师按律师资格取得方式不同,分为经过律师考试而取得资格的考核律师,另一种是不经考试或考核,而是根据需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特别邀请的特邀律师。按律师工作的单一性不同,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按律师的职务和专业水平不同,分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以及助理律师。按律师从事服务的对象不同,分为公职律师,军队律师和社会律师。按律师从事业务范围不同,分为证券律师和一般业务律师。

  第三,律师收费办法不同。在香港,除了律师公会统一规定的标准(如不动产买卖、遗产继承等按标的提取一定费用的收费率)外,其他办案费用由律师与委托人协商,大律师的酬金由转聘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我国,律师和刑事辩护以及申诉工作应按比例收费;另一种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非诉讼业务代理、以及咨询代书工作的协商收费。善于按件比例收费的标准由司法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部门审批,各省级行政区可根据情况制定标准并报国务院物价部门备案。相比之下,大陆的律师收费制度要比香港律师收费制度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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