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条例》第9条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货物的成交价格通常有到岸价格(货价十运费十保险费,即CIF)、货物十运费价(即C&F)、离岸价格(货价,即FOB)三种。以到岸价格成交的,该成交价格就是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若是以货物十运费价成交的,则还应加上保险费;若是以离岸价格成交的,则应加上运费价和保险费,才能成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所需注意的一点是,在货物的成交过程中,如有我方在成交价格外另行支付给卖方的佣金,应加列入完税价格内;对于卖方付给我方的正常回扣,应从完税价格内扣除。对于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而产生的罚款,如果卖方在货价中冲减,这项罚款则不应从完税价格内扣除。
进口货物以国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的,应加上该项货物从国外发货或交货口岸运到我国口岸以前所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如果实际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无法确定,运费可按外运公司规定的运费率计算,保险费可按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计算。保险费的计算公式是:CIF×保险费率。即货价、运费和保费都要进行保险。将它换算成完税价格的公式是: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C+F)/(1-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