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条例》第16条规定:"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若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以扣除;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若为货价加运费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应先将运费或保险费扣除之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
同样,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可以不予扣除;国外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加入成交价格内,然后再计算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