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强积金”)于2000年12月1日正式实行,法例规定,除了部份豁免人士之外,所有在香港的雇员及自雇人士都必须参与强积金计划。雇主亦必须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因此,有关的新税务条例亦于2000年12月1日同时实施。以下将会就新实施的税务条例对于在强积金计划下的雇员、雇主及自雇人士的影响作出探讨:
薪俸税
(1) 雇员的供款
雇员向强积金作出的法定供款在计算薪俸税时是可扣减的。而向豁免计划供款的雇员,可扣减的金额则以强积金的法定供款金额为上限。根据新实施的税例,以上两种情况的最高扣减金额为HK$12,000。雇员必须留意自愿性供款会被视为薪酬收入而须要缴纳薪俸税。
预计于2001年5月发出的2000/2001年度个别人士报税表内,会新增有关申请强积金供款扣减的项目给予纳税人填报资 料。另外,雇员每月会收到一份雇主为其准备的强积金供款详细月结单,内容包括雇主及雇员的法定及任何自愿性的供款金额。雇员应根据月结单内的资料填妥报税表有关的项目,以便申请供款的扣减。
(2) 供款的提取
法例规定计划成员满六十五岁,便可领回强积金计划内之累计权益。但若成员年满六十岁并已退休、永久离开香港、完全丧失目前工作的能力、身故(强积金归遗产代理人处理)或过往十二个月没有供款,而户口结存少于五千元,并表明日后不会再工作。法例也容许其提取强积金。而属于计划内的累计权益,均可获豁免缴纳薪俸税。
雇员亦须注意,在现时的强积金制度下,转职是不会被视作终止服务。因此,在转职时,无论是把雇主自愿性供款的累算权益保留在原有的计划内或转移至另一个新计划,都不会被视为雇员的收入,因此,亦无须缴纳任何薪俸税。
所有从强积金计划或豁免计划得到的投资回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须缴纳薪俸税。
利得税
在雇主方面,强积金供款在税务上的处理方法跟旧计划供款大致相同。雇主向强积金计划或豁免计划所作出的供款,无论是强制性或自愿性,祇要供款总额是雇员总薪酬的15%或以下,在申报利得税时,供款便可全数扣除。雇主所作的任何特别供款,则可由作出供款的年度开始,于5个年度内平均摊分扣除。
雇主在填报2000/2001年度利得税报税表时,可申请扣除于该年度为雇员所作出的供款,但以上述所提及的15%为上限。此外,雇主就结束旧计划或成立新计划的有关费用亦可于申报利得税时扣减。
(1) 自雇人士
无论是独资经营或合伙业务,自雇人士的强制性供款会被视作因用来产生应课税利润而可以扣税的费用。每年最高可扣除HK$12,000,即最高的法定供款额。在此一提,自雇人士的自愿性强积金供款及其配偶于独资经营或合伙业务内所作的所有供款,在申报利得税时是不能扣减的。
任何自雇人士在死亡、完全丧失行为能力、退休或永久离开香港时,因供款不会被视作以雇主身份作出的,所以从强积金计划或豁免计划中所收取的所有款项,均不须缴纳任何薪俸税。